各位玩家請注意! ! !在論壇發表宣戰主題時必須遵循下列格式。否則遊戲管理團隊將不受理該主題。
如果本文以後有更新,凡是修改日之前的宣戰主題文章都按照先前的格式審核。從修改日之後的宣戰文章均按照新的格式審核。
主題分類節點:聯盟外交 宣戰
標題:[我方聯盟簡稱] 我方聯盟名稱 對 [敵方聯盟簡稱] 敵方聯盟名稱
正文:
遊戲服:
宣戰方聯盟名稱:
被宣戰方聯盟名稱:
宣戰原因:
停戰條件或時間:(若無特別敘述,則當宣戰原因不存在或無確實進行盟戰時,遊戲管理團隊人員將會強制宣告停戰。)
宣戰時間:(外交訊息還是私人訊息給對方的盟主或外交官的時間,請註明東八區時間或者遊戲內時間)
遊戲管理團隊核准時間:(由 GM 填寫)
聯盟戰爭正式開始時間:(由 GM 填寫)
強制停戰時間:(由 GM 填寫)
宣戰者帳號名稱及 ID:
宣戰者聯盟內職稱:
戰書是否發送:是/否
範例:
標題:[GO] 遊戲管理員聯盟 對 [SGO] 高級遊戲管理員聯盟
正文:
遊戲服:U4(第四宇宙)
宣戰方聯盟名稱:[GO] 遊戲管理員聯盟
被宣戰方聯盟名稱:[SGO] 高級遊戲管理員聯盟
宣戰原因:因為 SGO 聯盟的成員一直攻打我們盟的盟友,經過協調並無成效,只好付諸武力解決。
停戰條件或時間:SGO 聯盟的盟主出來道歉,並且把聯盟內的盟友 Kurl 開除出盟。或達到聯盟戰爭規則所定之強制停戰條件。
宣戰時間:遊戲內時間 2015 年 08 月 19 日 22 時 50 分。
遊戲管理團隊核准時間:(由 GM 填寫)
聯盟戰爭正式開始時間:(由 GM 填寫)
強制停戰時間:(由 GM 填寫)
宣戰者帳號名稱及 ID:phoebustam ID:2
宣戰者聯盟內職稱:[GO] 遊戲管理團隊聯盟外交官 phoebustam
戰書是否發送:是
本聯盟宣戰規則適用於 宇宙戰記 所有伺服器,並同時受限於遊戲規則。
未經管理團隊認可之宣戰行為,其損失由玩家自行負責。
一.所有宣戰文必須依照既定格式,否則不予承認。
二.只有盟主或外交官才有權代表聯盟對其他聯盟宣戰,發表宣戰文章。
三.宣戰文內文必須清楚寫出發文者在遊戲中的使用者名稱,雙方聯盟的簡稱以及全名。
四.文章標題必須清楚標示宣戰方和被宣戰方的聯盟簡稱。
五.對多數聯盟宣戰時,內文請用條列式列出所有需與之宣戰的聯盟名。
六.複數聯盟對單一聯盟發動宣戰,必須個別發表一篇宣戰文。
七.若要增加宣戰聯盟,必須另外發表新的宣戰文。
八.內文至少要有宣戰理由。
九.宣戰開始並非玩家私自認定。宣戰文發佈後,將由 Game Operator 批准,並於後 12 小時後生效,雙方的攻擊次數才不受過度攻擊的遊戲規則所限制。
十.玩家與玩家的宣戰無效,宣戰方必須是個聯盟,被宣戰方亦必須是聯盟。(非單人盟)
十一.雙方的聯盟尚未解散時,雙方均有權利宣佈停戰,另一方可以接受停戰或者是繼續戰鬥。
這部份必須等宣戰有效後才能使用,因此,一開始的宣戰是無法拒絕的。
十二.若其中一方的聯盟已經解散狀態,則戰爭結束。
十三.戰爭進行時若雙方聯盟其中一方改名了,則必須將文章標題修改,並註明舊聯盟的簡稱。
十四.宣戰文中相關的聯盟戰爭已結束時,則鎖文。
十五.其餘發文規則與論壇規則相同。
十六.所有宣戰必須在論壇宣戰文發出後通知 Game Operator 審核是否批准開戰。未經批准而開戰者,請自行承擔過度攻擊而導致的後果。
註記:當盟戰結束時也請通知 Game Operator,並必須在文章主題的尾端加上(已停戰)或者(已和解)。和解必須由雙方領導人出面說明。
十七.宣戰需經過 Game Operator 同意,時效為五天,自生效時間起算。時效到達五天前即可以申請延長,每次得延長五天,不限制延長的次數。(註一)
十八.本規則中所稱之時間均以中原標準時間,GMT+8 為準。
十九.遊戲管理團隊有絕對權利強制讓宣戰無效。(註二)
二十.本規則將不定期更新,請各使用者定期閱讀相關公告。
二十一.戰爭期間雙方均無視過度攻擊規則。
二十二.宣戰時間為宣戰文章最後修改時間。
二十三.宣戰方需要將戰書利用遊戲內信息功能發給被宣戰方全部成員。至少 24 小時之後由遊戲管理團隊核准該次聯盟戰爭。同時記錄宣戰雙方成員名單和 ID。
二十四.聯盟戰爭正式開始時間為遊戲管理團隊核準時間 24 小時以後。
二十五.強制停戰時間為 聯盟戰爭正式開始後推 120 小時,即為 5 天整。
二十六.在宣戰雙方成員名單和 ID 被記錄後,無論該玩家是否還在交戰聯盟裡,皆不收到過度攻擊規則的保護。
二十七.宣戰方與被宣戰方聯盟外交頁必須有雙方聯盟名稱的戰爭狀態。
註一:
若宣戰經宣告認可後達五天且並無提前申請延長者,該聯盟宣戰將無條件自動結束,若有過度攻擊之情況將依規則處分。
而於每次宣戰,延長申請只能在距離宣戰有效期限僅餘五天內提出,提前提出申請者不予處理,逾時者亦不予處理。
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延長者,必須在該次宣戰期結束後自行重新宣戰並等待遊戲管理團隊人員審核。
未經遊戲管理團隊人員回覆核准之任何宣戰及延長申請均為無效宣戰文,仍將受到過度攻擊之規則限制。
註二:
當聯盟戰爭過程中經 Game Operator 或其餘遊戲管理團隊成員查核發現有以下情況者:
- 聯盟戰爭過程中疑似有違規情事者,如友好攻擊、違規資助等。
- 其中一方聯盟已全數不存在者。
- 宣戰理由已不存在者。
當出現以上情況,遊戲管理團隊人員將強制取消聯盟戰爭,並將同時回文宣告聯盟戰爭結束並同時鎖文,
若有需要另行宣戰,請重新發佈宣戰文待審。
且 Game Operator 有絕對權力要求各宣戰盟盟主提交相關盟戰報告以確認盟戰確實進行,
未能配合者,Game Operator 將可隨時強制取消盟戰資格。
一.先在 [聯盟外交] 節點,選擇 [宣戰] 節點 開宣戰文。(必須依照本規則和既定格式寫作。)
二.使用 Ticket System 給該服的 Game Operator 並附上該宣戰文連結。
三.等待 Game Operator 於論壇回覆是否認可。(認可與否,Game Operator 會直接在宣戰文上回覆,玩家不用等待回信。)
四.認可後,即可以依規則展開戰爭。不認可,則不能開戰。
(每個聯盟被 Game Operator 拒絕對某個聯盟開戰後,必須等待 48 小時,然後才能重新依照審核程序宣戰,包括重新寫宣戰文。)
特別注意:宣戰原因務必詳實填寫,否則將不會被核准。
PLAYBOY 發表於 2010-02-07
PLAYBOY 修改於 2012-02-29
yuwenlan 修改於 2013-10-04
a950216t 修改於 2015-02-01 16:31 UTC+8
a950216t 修改於 2015-08-18 18:08 UTC+8